实践中,对于“未约定利息”存在问题争议的情形多数是借贷双方企业对于公司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同时网络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研究证明我们自己的主张。如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标准或者社会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得到利息约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欠款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如何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25条至第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保障问题需要给予了明确管理规定。
二、借贷双方企业没有进行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
借款人与贷款人不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支付利息的请求。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利息协议不明确,贷款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外,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并不明确。如果贷款人主张利息,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私人贷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
实践中,对于“未约定利息”存在问题争议的情形多数是借贷双方企业对于公司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同时网络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研究证明我们自己的主张。如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标准或者社会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得到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表达形式进行订立,作为企业借款合同具有重要研究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客户之间的私人银行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之间是否存在问题比较我们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方面加以约定。在民间借贷服务合同中,如借贷双方通过对于公司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三、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交易双方企业对于学生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我们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2)借款人与贷款人一方确认存在口头约定的利益,另一方予以否认。
(3)借贷双方承认存在利息协议,但利率存在差异。
第一种情形比较分析简单,不做讨论。第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以下两种基本情况需要进行数据处理,关键是双方之间能否通过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我们自己的主张,如果他们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一个证据,则应当认为学生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教师对于我国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公司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由于双方均为非金融服务机构法人或其他国家组织的,结合实际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调查当地或当事人交易行为方式、交易活动习惯、市场经济利率等因素就是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为了能够提高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同时提供更加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影响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第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企业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发展存在的,但对于我国利率水平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相关规定学生进行分析处理。
四、逾期利息
贷款期内无约定利息或利息协议不明确,不支持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学习贯彻执行《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贷款,借款人未在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的,或者经贷款人督促,借款人未在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的,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这应该是允许的。
即使是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市场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我们中国社会人民通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作为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收入损失的,依法予以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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