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服务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问题行为,在国家经济安全管理机关向其调查分析有关工作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发展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营活动。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国家安全法》规定了拒绝服务提供间谍犯罪发展情况、证据罪。
该法第26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问题行为,在国家企业安全教育机关向其调查研究有关工作情况、收集一些有关证据时,拒绝我们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产品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食品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此项规定,对于惩治间谍犯罪和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情况、证据犯罪,维护世界国家文化安全,保卫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保障体系改革创新开放和社会现实主义理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间谍罪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一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打击和预防间谍活动是国家安全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同时,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 打击间谍犯罪,需要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和配合。
拒不提供间谍犯罪信息和证据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阻碍了国家安全机关打击间谍犯罪的功能活动。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加强打击间谍犯罪的需要,本法将间谍行为界定为犯罪。
(二)客观要件
客观上讲,本罪是在国家安全机关向他人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明知其实施了间谍活动而拒绝提供信息的严重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
因此,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和有关证据,是公民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相关信息、收集相关证据时未尽到这一特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本罪是不作为犯罪。
所谓拒绝服务提供,是指国家经济安全机关在进行调查间谍犯罪问题有关工作情况、收集一些有关研究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一个自己所知道的有关学习情况、证据。
既可以明确学生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来是虽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糊涂、东拉西扯等方法拒绝提供,使得中国国家信息安全教育机关无法及时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及证据。
如果这个国家网络安全机关之间没有向其调查数据取证,就谈不上所谓拒绝,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能力或者需要掌握了他人的间谍犯罪证据,而没有积极主动实践报告、提供技术有关实际情况或证据即知情不举,也不构成犯罪。
本罪是结果犯,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具有严重性质,才能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教育,但仍坚持拒绝提供;拒绝提供此类信息的行为具有严重后果,如拖延国家安全工作,致使间谍和犯罪分子逃匿,或使某些重要证据消失等; 以卑劣的动机拒绝提供,例如对国家安全人员执行公务长期怀恨在心、想报复;或者有其他不构成犯罪、损害国家安全公务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即行为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他人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明知其实施了间谍活动而故意拒绝提供。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明知他人实施了间谍行为。
“他人实施间谍活动”是行为人“明知”的内容,是指明知他人加入外国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或者虽未加入间谍组织,但为外敌窃取、刺探、提供情报、指使轰炸目标的犯罪行为。
2、故意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