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国家重点保护产品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本罪的客体只能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珍稀野生动物是指在生态、科研、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是指濒危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中国特有的稀有或濒危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稀有或狭义分布的野生动物,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将面临灭绝的危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了由林业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258种野生动物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上所列的所有野生动物以及这些野生动物生产的产品都是犯罪对象。任何侵犯未列入清单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这一罪行。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从捕获或者获得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标本、兽皮及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动物器官,如肉制品等,通过一定的加工方法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
本罪侵犯的对象仅指名录中所载之野生动物模型及其相关制品,名录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研究及其影响制品,则非本罪的行为分析对象。对于公司收购、运输、出售上述我们国家发展重点环境保护我国野生动物名录所列对象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技术及其制品的,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是指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因科学技术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教育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我们国家发展一级信息保护我国野生动物模型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通过行政文化主管财务部门工作或者其授权企业单位批准,需要公司出售、收购、利用自己国家对于二级安全保护野生动物组织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作为行政主管会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运输、携带一个国家建设重点就是保护野生动物之间或者其产品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业务部门提供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等等。
没有经国务院及有关设计单位批准收购、运输、出售一些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问题及其影响产品的,均属非法经营行为。《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保护制度实施法律条例》规定,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战略重点生态保护野生动物实验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共和国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监管部门员工提出,经同级人民服务政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成本管理系统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述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政策重点在于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禁止在集贸市场价格出售、收购其他国家学习重点加强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国家应该重点分析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入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实现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要求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数据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出口贸易国家教学重点关注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学生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资产或者教师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主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益或者国务院批准。
犯罪的具体形式表现为获取、运输和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取得”,包括为牟利或者自用购买、运输,包括携带、邮寄、使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 \"销售\"包括销售和获利加工利用。"
本罪客观上包括上述三种行为,无论是行为人实施的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的几种行为,都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称的“取得”包括为营利目的购买、自用等。“运输”包括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行为。“销售”包括出售、加工和利用以获取利润。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企业主体。凡达到降低刑事法律责任公司年龄、具有中国刑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本罪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仍在买卖、运输和销售。 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不知道野生动物受国家特别保护或者无过错非法购运的,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利益,有的是为了食物或驯化等,无论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在没有目标的情况下是故意犯罪,由于野生动物领域的一些非专业人员缺乏知识,他们通常不知道什么动物是野生动物。 因此,对这类动物产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非法获取、运输、销售自己认为是珍贵的、濒危的野生动物和产品,一般不以本罪处罚; 非法购买、运输、销售认为不稀有、不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但实际上是稀有、濒危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以本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犯罪的具体形式表现为获取、运输和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