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刑事犯罪律师:妨害公务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区别

  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两者拥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国家好处,都幸免会对国家的失常治理举止造成干扰和破坏;在行为方式、行为指向上有一些交叉;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自故意。二者的区别点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妨碍公务罪损害的首要客体是国家的失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在行动指向上,妨碍公务罪的行动指向每每拥有特定性,等于某个详细正在依法施行公务的国家构造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要领上,妨碍公务罪平日必须以暴力、要挟要领实行;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宁静演化等体式格局伤害国家政权、毁坏国家对立的,也组成犯罪(武装兵变、暴乱罪除外)。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果看,妨害公务罪系刑法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再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3.犯罪主体不同

  从犯罪主体来看,两者虽都可由任何具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此中的重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为普通公民。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这是两者最本色、最关头的差别。妨碍公务罪在客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间接有意也能够表现为直接有意,行为人平日有妨碍公务施行的目标,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间接有意,且行为人必须拥有伤害国家平安的目的。在实践中,会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形,这是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等罪的法规竞合犯,对之应按法规竞合犯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重法优于轻法,以后者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碍公务罪在客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间接有意也能够表现为直接有意,行为人平日有妨碍公务施行的目标,但不限于此。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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