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犯罪律师为您介绍

  盗窃、抢夺、毁灭一个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我们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盗窃、扣押、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由来

  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起源于1979年刑法第167条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167条规定了盗窃、抢劫、毁坏公文、证件、印章罪,其犯罪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和印章。1997年《刑法》对其进行了适当修改,划分了不同的犯罪对象,形成了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1997年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对“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作了规定。

  二、盗窃、抢夺、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一)盗窃、抢夺、毁灭一个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

  盗窃、扣押、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声誉。 在现代社会,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国家机关使用的证件、印章是对社会进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盗窃、抢劫、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详见第四章)。盗窃、抢劫、毁坏不属于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件、证件、印章或者正式文件、证件、印章的,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其他有关犯罪的处罚。

  (二)盗窃、抢夺、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观方面。

  盗窃、扣押、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扣押、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信息窃取我们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公文、证件、印章,具体是指行为人可以采取一些自认为不被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人、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

  所谓扣押,就是公然扣押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书和印章,是指在国家机关公文、证书和印章的保管人、使用人和所有人在场的情况下,突然扣押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书和印章的行为。一般公开扣押的表现是利用人们没有准备的情况进行扣押,但即使是在他人准备扣押的情况下,仍然是公开扣押。例如,扣押由于疾病、醉酒或其他原因而削弱其保护能力但仍然清醒的管理人仍构成扣押行为。

  所谓毁灭,是指以烧毁、撕烂、砸碎、涂污或者通过其他研究方法,故意损毁中国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毁灭我们一般表现为企业作为,但也因此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例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不立即开始采取有效措施而让其浸湿或烧掉,即可构成一个毁灭。

  (三)盗窃、扣押、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

  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

  (四)盗窃、抢夺、毁灭一个国家政府机关进行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观因素方面

  盗窃、扣押、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故意犯罪是行为人决定盗窃、扣押、销毁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要么是为了欺骗,要么是为了牟利,要么是为了自用,等等。 动机不影响本罪的定罪。 行为人不知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劫或者销毁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盗窃、抢夺、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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