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一条 为了标准拘留社会危险性前提证据采集、检察认定,依法正确合用拘留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拘留案件,应该周全掌控拘留前提,对有证据证实有犯法究竟、大概判处徒刑以上科罚的犯法嫌疑人,除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
第三条 公安构造提请拘留犯法嫌疑人的,应该同时移送证实犯法嫌疑人拥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关于证实犯法究竟的证据可以或许证实犯法嫌疑人拥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专门予以说明。对于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随卷移送。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认定犯法嫌疑人是不是拥有社会危险性,应该以公安构造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干证据为根据,并联系案件详细情形综合认定。必要时能够经由过程询问犯法嫌疑人、问询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五条 犯法嫌疑人“大概实行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许案发后正在经营、构造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行新的犯法的;
(三)屡次作案、继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有意实行同类违法行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法所得为首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钱等恶习的;
(七)其余大概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六条 犯法嫌疑人“有伤害国度平安、大众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许案发后正在踊跃经营、构造或许准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伤害国度平安、大众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伤害国度平安、黑恶权势、可骇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余有伤害国度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七条 犯法嫌疑人“大概消灭、捏造证据,滋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已经或许妄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已经或许妄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法嫌疑人或许与其在事实上存在亲近联系关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余大概消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八条 犯法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行袭击报仇”,应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扬言或许预备、经营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已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行袭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用其余体式格局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余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行袭击报复的情形。
第九条 犯法嫌疑人“妄图他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动手预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已经他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他杀、自残或许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已经以暴力、要挟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余妄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无社会危险性不同意拘留的,应该向公安构造解释来由,必要时能够向被害人解释理由。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在作出不捕决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处置预案。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