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邪教构造职员为别人印制邪教宣传品的以及关于为邪教举止供应保存、运输、经费、园地、工具、食宿、接送、采购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怎么处理?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问:对邪教构造职员到天安门广场等有首要影响的场合打横幅、喊标语、非法汇集、滋事的行为,是不是均应依照《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对实行上述行为的,应该差别分歧情况,按照《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划定,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二、问:对非邪教构造职员为别人印制邪教宣传品的以及关于为邪教举止供应保存、运输、经费、园地、工具、食宿、接送、采购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怎么处理?
答:非邪教构造职员与邪教构造职员通谋,为其印制邪教宣传品,且达到《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数目规范的,或许为其处置邪教举止供应保存、运输、经费、场地、工具、食宿、接送、采购等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共犯论处。
三、问: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犯法的嫌疑人、被告人向法律构造供应线索,对抓获其余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嫌疑人(包括同案犯)起了重要作用的,是否属于立功?
答:对上述情况,能够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四、问:关于实行《说明二》规定的行为,是否一律要定罪处罚?
答:关于实行《说明二》划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五、问:对犯构造、应用邪教构造毁坏法律实施罪的,是否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对上述犯法份子,情节分外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问:邪教构造违法犯法职员在羁系场所抗拒改造,仍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如何处理?
答:邪教构造违法犯法职员在羁系场合抗拒改造,继续从事邪教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依法处置邪教构造的工作中,要把不明本相介入邪教举止的人同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举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