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隐匿、转让、取得、代销、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收益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窝藏\"的理解。“藏匿”应当是指秘密地、非法地隐藏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窝藏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行为有:一是藏匿,即向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场所。二是保管,是指保管犯罪所得和为犯罪分子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有偿。
捐赠是指无偿取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直接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持有人处取得,还是通过第三人间接转移,并不重要。四是加工,是指帮助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和产生的收益进行转化,使其变形或质变的行为,如帮助犯罪分子将盗窃的普通车辆改装成警车。提供场所是窝藏的典型形式,除此之外,还有保管、捐赠、加工等非典型形式。
“转移”之理解。转移赃物应达到一个足以妨害社会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追缴赃物的程度。转移赃物的形式存在多种方式多样,如搬动、运输、邮寄等。
对“收购”的理解。 收购意味着“到处购买”。 从这个角度看,刑法中的“取得”是指大量的批量购买,而不是一般的零星和偶发购买。 就收购目的而言,有两种:一是利润转售;一是自用。
在购买赃物供自己使用时,通常是为了生产和经营的目的,仅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由于需求量很小,因此不需要使用获取方法。 那么,购买赃物自用是否属于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中的购买行为?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购买赃物自用的,还应当按照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购买赃物自用”的情形,当然也应包括上述“购买大量赃物自产自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应构成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罪。 行为人大量购买赃物供自己消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供自己使用的,也应当按照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罪处罚,虽然这种情况不属于“取得”,但可以按照“掩盖、以其他方式隐蔽”处理。
“代为企业销售”之理解。代为销售与收购方式不同,它是替不法分子公司销售网络犯罪活动所得数据及其发展产生的收益,并未能够取得对犯罪研究所得结果及其工作产生的收益的所有权,当然也无需支付对价钱财。
代为销售人员既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以“卖主”身份替不法分子以及销售环境犯罪所得及其影响产生的收益的行为,同时也可以表现为在不法分子(本犯)与购买人之间没有进行斡旋的行为。行为人先将犯罪所得及其社会产生的收益情况予以窝藏,然后我们寻找买赃人代为销售的,仍是作为一种代为销售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原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只有原犯罪成立,不再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收益或者犯罪收益的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