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模式有哪些?听听刑事犯罪律师怎么说

  国外研究一种“破窗理论”说的问题就是:一个中国社区的门窗玻璃被打破后,如果我们没有得到及时的修补,很快学生就会有更多的玻璃破碎,随即垃圾遍地,涂鸦满墙,一些专业素质培养良好的人士也会迁居,最后这里一塌糊涂,无法收拾。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同样的道理,如果对少年罪错行为能力得不到合理有效管理控制和解决,会有更多不同的人可以效仿,最后他们甚至出现失控,社会便将是一片混乱。那么,笔者分析认为,我国发展对于罪错少年的记录的消灭主要内容应该有以下三种教学模式:

  (一)不良行为记录的彻底清除;

  所有国家规定的不良行为,即青少年的行为可能导致青少年犯罪,但不违反其他法律,如果是成年人所为,则不构成犯罪。美国把青少年称为“身份犯罪”,日本称为“少年犯”,印度称为“自由放任”或“乞讨少年”。

  笔者认为,上述概念实际上是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14条所列的“不良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的记录将被国家立法层面彻底消除,将大大减少青少年在犯罪、预防的道路上的不良行为。

  因为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所以在基督教传统中,同性恋好像是一种原罪,但它不是法律所定义的“犯罪”。无论从主观罪恶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未成年犯的不良行为都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应当对记录在案的不良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彻底根除。

  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该看到青少年犯罪的可塑性,以及心理特征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对象”加以“惩罚”,更好的教育、引导、矫正,最终目的是帮助他们走出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彻底消除”是指未成年犯的不良行为记录只能作为惩戒机关的内部记录,不能在个人档案中留下任何记录。同时不具备外在的法律属性,即不良记录本身既不进入少年司法程序,也不能作为日后量刑的考虑情节。

  (二)严重不良社会行为进行记录的全面封存

  《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1条规定: “少年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只有直接参与案件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这些档案。”

  为了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负面影响,履行我国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严重不良行为的记录应当完全封存,即将有关档案的专门保管机制放在各有关单位的柜台,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审查批准机制。

  德国甚至颁布了一项特别的犯罪登记条例,规定由国家政府指定的犯罪登记局为在该地区出生的人登记犯罪;犯罪登记局应被告知与被判刑人所犯罪行有关的所有信息; 所有信息应按规定的格式记录并保存在密封的字母顺序中;有权查询的机关是法院、刑事起诉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警察机关,个人无一例外地得不到任何答复等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兼顾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取向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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