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之间存在着必定的竞合关系,但仍有着本质区别。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1.行为体式格局不尽沟通。本罪拥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客观意识内容分歧。本罪不但认识到对方必须是别人的配偶,并且还必须意想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常人的配偶,不然即不可能构本钱罪;然后罪在客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工具分歧。本罪同居或成亲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然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占的客体分歧。本罪所损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组成犯法的性质分歧。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组成犯法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然后罪的对方,组成犯法则与行为人的犯法属于同一种性质的犯法,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尽管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成亲,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假如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别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成亲,行为人构本钱罪,现役军人配偶是不是组成犯法,犯何种罪,则应依据情形详细科罪:①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许成亲,两边都明知,组成犯法,都构本钱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②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成亲,行为人可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是不是组成犯法,犯何种罪,则应视详细情形科罪:①行为工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成亲的对方自身是否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头因素。假如两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