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律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明确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形式是故意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例如,1951年《保加利亚共和国刑法》第255条将滥用职权罪规定为“为了公职人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伤害他人的目的,违反或不履行职责或越权”。

  1968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将滥用职权损害他人利益的罪行定义为“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任务”; 第248条规定了“公务员履行职责、故意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完成任务”,滥用职权危害公共利益的罪。

  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规定,滥用职权罪为“故意利用职务上的职务损害职务利益”, 公职人员故意作出明显超出法律赋予的权力和权限的行为,对国家和公共利益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85条将滥用职权罪定义为“公职人员违背公共利益,出于贪婪或其他个人利益的动机,严重侵犯公民或组织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严重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或国家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未明确相关规定企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第397条仅规定,“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社会公共文化财产、国家和中国人民群众利益遭受到了重大经济损失的……”

  因此,学术界对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识也产生了一些分歧:一种重要观点我们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或过失。其中有的教师认为他们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另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还有作为一种基本观点研究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通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国际刑事律师认为,滥用职权罪应是故意犯罪,并且因为这是与玩忽职守罪的根本没有区别。

  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包括企业故意和过失的观点,实际上是主张建立一个国家基本信息犯罪人员构成我们可以有两种方式不同的罪过。按照目前我国经济刑法相关理论,罪过是犯罪活动构成的有机系统组成以及部分,没有罪过就不构成网络犯罪。

  罪过形式一般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即明知他们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并且中国希望或放任这种分析结果之间发生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能力可能存在发生一些危害也是社会的结果,因为工作疏忽大意而没有科学预见,或者技术已经无法预见而轻信能够有效避免,以致发生改变这种学习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罪过形式一般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大类,即明知他们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结果,并且中国希望或放任这种分析结果之间发生的是故意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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