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会计制度。档案在社会资本主义教育现代化经济建设发展事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中国人民生活造成企业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行为十分必要。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文本。 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如图表、声像等。
《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售国有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国有档案。
2.客观要件
客观上讲,本罪是一种严重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出卖是指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牟利的行为。移交是指将档案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与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有关的重要档案;多次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谋取更大利益的;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到行政处罚,且无悔改表现的;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的;等一下。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有本罪,同时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如间谍、盗窃、贿赂、非法提供国家秘密、间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可以判处重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国有档案管理人员。只有这些人才有条件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对于所有的档案而擅自进行出卖或转让,如果学生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发展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是一种严重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出卖是指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牟利的行为。移交是指将档案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