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有哪些具体罪名?职务犯罪律师为您盘点

  滥用权柄,是指逾越权柄的局限或许违抗法律授权的目标、违背权柄行使程序行使权柄,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滥用权柄罪,是指国度构造事情职员滥用权柄,以致大众财产、国家和国民好处遭遇庞大丧失的行为(第397条)。主观方面表现为滥用权柄,以致大众财产和国民好处遭遇庞大丧失的行为。所谓滥用权柄,是指逾越权柄的局限或许违抗法律授权的目标、违背权柄行使程序行使权柄,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

  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在严重不负责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往往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则是过失。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滥用职权罪且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玩忽职守罪,是国度构造事情职员指严重不负义务,不执行或许不正确执行职责,以致大众财产、国家和国民的好处遭遇庞大丧失的行为(第397条)。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罪且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意泄漏国度隐秘罪,是指国度构造事情职员违背激进国度秘密法的划定,有意泄漏国度隐秘,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98条)。主体普通是国度构造事情职员。但依据本法第398条第2款划定,非国度构造事情职员也可构本钱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激进国度秘密法的划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握或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

  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论何种方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本罪,必须是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泄露属于绝密、机密的国家秘密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渎职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度构造事情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或许秉公作弊,不执行或许不正确执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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