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职务犯罪律师为您介绍

  所谓施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法律事情职员在施行判决、裁定举止中,严重不负义务,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为法律机关正常的执行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在施行判决、裁定的举止中,严重不负义务,不依法采用诉讼顾全程序、不执行法定施行职责,以致当事人或许其他人的好处遭遇庞大丧失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义务,是指在施行判决、裁定的工作中不执行本人职责的行为。

  所谓不执行职责,既包括擅离职守的不执行,即违背无关规章轨制的划定,在施行职务的过程当中,私自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因而根本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又包括虽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实施法定的执行判决、裁定的职责,即有职而不守,如不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或规定,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应当履行却放任不管,置之不理而放弃职责,或者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而不尽职责,等等,都是不履行职责的表现。其与擅离职守的玩忽职守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是离职而不守,而其则不离职即见职、有职而不守。既包括不履行全部执行职责,又包括不履行部分执行职责。

  所谓不依法采用诉讼顾全程序,是指关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顾全裁定不依法采用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等措施,以阻却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原因的实现。

  所谓不执行法定的施行职责,是指在施行判决、裁定的举止中,不依法采用法定的施行要领以保障判决、裁定肯定的内容得以完成,如应该依法采用查问、解冻、划拨被执行人的取款或许截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支出的而不采用无关程序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的,应当搜查债务人隐匿的财产而不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强制被执行人交付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票证,或者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或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而不采取措施加以强制的,等等。

  严重不负法定义务的行为必须对当事人或许其他人的好处造成了庞大丧失的,能力构本钱罪。虽有不依法采用诉讼顾全程序、不执行法定施行职责的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没有足以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好处的损失,或者虽然因此造成了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一定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或者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虽然遭受了重大损失但不是因为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致的,都不能构成本罪。

  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法案件备案规范的划定》的划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

  (1)以致当事人或许其近亲属他杀、自残造成轻伤、死亡,或许肉体变态的;

  (2)造成小我私家财产间接经济丧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非凡主体,即唯独法律事情职员能力成为本罪主体而构本钱罪。依据本 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出于差错,即应该预见本人在施行判决、裁定中的不依法采用诉讼顾全程序、不依法执行法定职责的严重不负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发生了危害后果,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主体为非凡主体,即唯独法律事情职员能力成为本罪主体而构本钱罪。依据本 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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