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危害多!职务犯罪律师告诉你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环境方面,表现不同形式进行比较分析复杂。根据《现代中国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滥用,指胡乱地、过度地使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所谓职权,即职务上的权力,对于我们国家教育工作研究人员一般来说,其职务上的权力即是一个国家政府权力。权力是一种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其突出特点是具有强制性或制约性。

  国家就是为了提高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正常生活秩序,克服或消除前进道路上的障碍或一切消极影响力量,必须通过赋予信息管理以及国家的工作相关人员需要一定的权力,并且没有建立一整套使国家安全工作服务人员不仅能够实现正常行使权力的机制。

  但是,也正因为权力结构具有上述这些特性,对于他们那些“以自我为中心、贪婪的”国家建设工作专业人员相对来说,难以保证其不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指出的,“所以教师掌握权力的人会陷于一种能力很强的诱惑,即使牺牲被统治群众的利益,也要为员工个人私利而乱用权力。”

  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正是深知手中权力的强制性和制约性,它可以使他人(或单位)获取某种利益(正当的和不正当的),也可以使他人(或单位)不能及时获取某种利益(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所以这样才会为了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职权,以致使公共文化财产、国家和地区人民根本利益遭受重大风险损失。明确这一点,对于人们认识滥用职权罪的客观因素方面具体表现形式更加具有非常重要理论意义。

  对于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国外刑法一般都有专门的规定,但内容并不一致。 例如,1968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某项任务”,其中明确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故意或过失。

  日本《刑法》第193条规定,公务员滥用职权罪一般是“使他人做他没有义务做的事情,或者阻碍他人行使被行使的权利”,显然只能以一种形式表述。

  国外刑法对滥用职权罪也有规定,但是否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尚不清楚。 例如,根据《瑞士刑法典》,滥用职权罪的定义是,公职人员或公务员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无论将国家为了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还是将公民利益集团作为滥用职权犯罪的客体都是不恰当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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