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律师:挪用企业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自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挪用,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资金单位。然而,这两类犯罪之间还有以下主要区别:

  1.侵权的客体不同于犯罪的客体。

  挪用客户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发展或者通过其他相关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一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工作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中国国有资产或者进行集体管理所有的资金,也包括我国公民对于个人认为所有、外商直接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政府机关的威信、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经营活动等,既有侵犯知识财产的性质,又有一些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刑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他人财产罪”专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不仅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由于国有经济财产和国家建设投资、参股的单位共同财产,即国家安全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事业服务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选择不同,客体之间不同,社会环境危害性很大程度方面也有影响较大的差别。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方式不同市场情形的排列顺序,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方法不同行业情形的排列顺序根据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网络犯罪行为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2.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向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指派履行公共职能的人员,以及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其他人员。

  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对公司或者企业的大量财产的侵占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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