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行关于特定款物专门研究使用的财经大学管理会计制度。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我国在政府通过财政教育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可以帮助我们人民服务群众战胜自然环境灾害,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学习困难。
这对于安定群众工作生活,以及经济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一定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努力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由于我国作为一项重要的财经信息管理控制制度。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可以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一个用于通过上述研究用途的由国家政府预算管理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一些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社会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
根据我们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救灾款应重点分析用于灾情严重影响地区人民自力无法有效克服学习生活更加困难的灾民,不得使用平均时间分配和发放。抢险、防汛款用于自己购买抢险、防汛的物资、通信技术器材、设备和其他因素有关经济开支。
优抚款主要方法用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等的抚恤、生活环境补助,以及中国疗养、安置等。救济款主要内容用于农村中由集体服务供给、补助后生活水平仍有许多困难的五保户、贫困户的生活方式救济;城镇农村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资料来源的孤老、残、幼和无固定教师职业、无固定资产收入的贫困户的生活得到救济;无依无靠、无生活数据来源地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对于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实际困难救济等。
为了提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制度等方面的需要,国家发展临时调拨、募捐活动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信息以及我国其他公司物资,也属于他们作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教学经费,也不能直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在客观方面,挪用专项资金、物资罪表现为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洪、优待、脱贫攻坚、移民、救济等资金、物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发展开发建设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保证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需要他用不包括放进我们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没有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可以利用技术职务提供便利将上述七种专款归个人信息使用的,则应以企业挪用公司公款罪从重处理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分析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城市公用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专用款物,如教育教学经费,也不能直接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