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律师: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的客体是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机构中的被监管人,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在押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等。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论罪犯虐待罪与虐待罪的界限

  《刑法典》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以极其恶劣的方式虐待家庭成员。两种犯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进行了分类,其行为模式基本相同,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两种犯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这两种犯罪之间仍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虐待罪的客体是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督机构的正常监督秩序,而虐待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家庭成员的平等地位。

  (2)不同的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监狱、看守所、看守所等在押人员。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监狱、看守所、看守所等单位执行监督任务的人,通常是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家庭成员。

  (4)不同的司法程序启动方式。该罪适用一般启动程序,即属于公诉罪的范围;虐待罪是亲自申诉罪,只有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犯罪才是公诉罪,体现了家庭内部犯罪的特点。

  二、虐待被拘留者罪与以酷刑逼供或以暴力获取证据罪之间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强迫证人作证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所有犯罪都是利用职权虐待他人,给被害人造成身心痛苦;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三罪有以下区别:

  (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构的正常监管秩序;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机构中的被监管人,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在押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等。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仅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范围小于本罪;暴力取证罪的客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机构中执行监管任务的人员;但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具有侦查、起诉、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其范围明显大于本罪。

  (4)行为人的目的不同。本罪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的目的;刑讯逼供罪具有刑讯逼供的目的;暴力取证罪具有强迫证人作证的目的。

  三、虐待被监管人罪与故意构成伤害罪的界限

  由于虐待被拘留者客观上可能导致有害结果的出现,这两种犯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但这两种犯罪又有一定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不仅侵犯了被监督人的人身权利,而且侵犯了监督组织的正常监督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监狱、看守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的被拘留者;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任何公民。

  (3)犯罪主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监狱、看守所、看守所等场所执行监督任务的人,故意伤害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构的正常监管秩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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