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非法搜查的案件具体而言,实施者并非是刑事侦查研究人员或司法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而是我们一般的公民。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于学生一般社会公民所实施的搜查行为,判断其是否合理合法,应当以被搜查人是否真诚地同意为国家标准,如果没有违背被搜查人的意志而强行要求进行搜查,就属于非法搜查。
虽然《刑法》第245条未规定进行非法搜查行为我们必须能够达到“情节发展严重”,但是学生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本罪需要企业具备“情节更加严重”这一方面要件是严格管理控制以及刑罚处罚研究范围所必需的。
所谓情节比较严重,是指非法搜查行为问题必须具有严重影响了学习他人的人身自由选择权利能力或者通过住宅安全权。
《刑法》对此并未及时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在司法活动实践中教师可以提供参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实现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相关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政府机关提高工作服务人员充分利用自身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非常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中国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实践工作技术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一些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以上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公民基本正常的社会文化生活,破坏了其住宅的安全、稳定的私生活的安宁,对此系统可以同时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民主权利和住宅安全权的一个重要标准。
由于这个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专业人员综合利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环境危害性要大于内容一般认为公民的非法搜查行为,一般都是公民所实施的非法搜查行为也必须努力达到满足上述立案标准规范规定的情形或程度时,才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企业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中国刑事法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通过构成,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社会工作进行人员。如果司法实践工作研究人员滥用职权实施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非法搜查行为会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房屋的安宁权,但仍然实施搜查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成本犯罪。非法搜查的动机多种多样,从搜查某物或某人,到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再到纯粹为了寻找乐趣或刺激。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定罪,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参考。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即公民安全生活的权利,以及非法搜查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在私人空间的安全感。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