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充沛的事由和证据应予备案而故意裁定不予备案的,也属于枉法裁判的一种方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讯职员在民事、行政审讯举止中有意违抗究竟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第399条第2款)。本罪为非凡主体,只能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举止中负有审讯职责的职员。主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讯举止中做出违抗究竟和法律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所谓民事、行政审讯举止,是指非刑事诉讼的审讯举止,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法律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的法律审讯举止。所谓违抗究竟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指不根据已有的证据查清、认定案件的究竟或许不根据已查清的案件究竟正确地合用法律,作出倒置、污蔑究竟的认定和倒置黑白、污蔑法律的判决、裁定。平日表现为故意左袒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等等。关于有充沛的事由和证据应予备案而故意裁定不予备案的,也属于枉法裁判的一种方式。
客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决。依据本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从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应予刑罚处罚。
如出于贪赃、贪图女色动机的;使用了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手段的;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等等。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施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法律事情职员在施行判决、裁定举止中,严重不负义务,不依法采用诉讼顾全程序、不执行法定施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399条第3款)。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施行判决、裁定滥用权柄罪,是指法律事情职员在施行判决、裁定举止中,滥用权柄,违法采用诉讼顾全程序、逼迫施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影响的行为(第399条第3款)。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渎职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度构造事情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或许秉公作弊,不执行或许不正确执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