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律师提醒:徇私舞弊,这种做法太危险!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侵占的客体是行政法律构造的失常法律举止。行政法律构造担负着施行法令、法例,治理国家,保护国家平安、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令赋予的行政惩罚权、行政裁决权。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维护、卫生、检疫、品质监视、计量等等部分。

  这些行政法律构造的法律职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龅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法律职员徇私舞弊行为起首必须是应用职务之便举行的。所谓应用职务之便,是指应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依法应该移交法律构造追查刑事义务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法律职员在执行职责的过程当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不移交行为唯独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大概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极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触及三人次以上的;

  (3)法律构造提出看法后,无合法来源由依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肆犯罪嫌疑人,以致犯罪嫌疑人连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谋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为非法主体,等于行政法律职员,详细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职员。大要包括如下几类:

  (1)国务院及国管局构成部分中领有执法权的职员;

  (2)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治理的国家局中领有执法权的职员;

  (3)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及其本能机能部门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专门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6)依法设定的各种公务组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有意,即行为人明知应该移交法律构造追查刑事义务而有意不移交,明知本人行为大概发生的前因,而对这类前因的产生持但愿或许放任的立场。过失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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