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划定,并非在国家构造事情的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有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作甚“从事公务”?
有人觉得,处置公务,是指“依法执行职责的职务行动以及其余办理国度事务的行动”;还有人觉得,从事公务,是指“依法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法案件事情座谈会记要》划定,“处置公务,是指代表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国民整体等执行构造、向导、监视、治理等职责。公务首要表现为与权柄相联系的大众事务以及监视、治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举止。如国度构造事情职员依法执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司理、监事、管账、出纳职员等治理、监视国有财产等举止,属于处置公务。那些不具备权柄内容的劳务举止、手艺办事事情,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处置的事情,普遍不认为是公务。”虽然与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表述有差别,但是都涉及“从事公务”的特点:其一,代表国家性;其二,职务相关性。有学者认为,本罪中的“从事公务”的特征是:该公务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务。从事国家机关公务的活动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这个概括还是合适的。据此,这里认为,所谓从事公务,是指行为人从事体现国家权力、表现一定职务性的事务性活动。
二、“处置公务”的详细特征有:
其一,所处置的事务表现着国度权利关系。依据对于国度权利理论的通说,国度权利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所谓公务,便是无关职员行使上述权利中所触及的事务,如行使立法权所触及的事务;行使司法权所触及的事务;行使行政管理权所触及的事务。假如行为人所处置的事务是表现国度权利的事务,拥有合法性,如收税,即使行为人身份不是公务员,行为人不具有编制内的身份,行为人所从事的事务也属于“公务”;如果行为人所从事的事务与国家权力没有关系,如销售产品,即使行为人具有公务员身份,所从事的事务也不属于“公务”。
其二,所处置的事务拥有职务关系。所谓职务,指因地位划定应该负担的事情。职务起首表现着权柄。特定地位同意应用特定的权利,权利的体现方式多种多样,可所以立法、法律、行政;可所以抉择、监视、考察、处置;可以是对人的管理,还可以是对财、物的管理;等等。只要行为人行使的权力在其职位范围内,都是公务。如果行为人行使与其职位无关的权力性行为,如监狱警察在街头指挥交通,行为人所从事的事务不是公务。支吾其词意味着职责。如果行为人“应为而不为”或者是“不应为而为”都不符合职位的要求。
其三,本能机能性。因为国度事务合作的分歧,地位的本能机能也不完全同样。比方,公安构造有经济侦查,刑事侦查,治安治理,交通治理,消防治理,纪检检察,政治人事、宣扬、老干部管理,财会管理,警察培训,档案管理等部门。有的部门的工作是一线的工作,有的部门的工作属于辅助性的工作。对特定机构而言,从事一线工作的人员所做的工作属于公务,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也属于公务。
“处置公务”的三个特性是无机联络的,唯独行为人所处置的事务表现国家权力关系、职务关系与职能性,才能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从事公务”。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法律修改目的在于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重大,突出对渎职犯罪打击的针对性。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