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并不一定要求行为人可以同时需要具备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三种不同行为,只要企业实施就是其中之一者即可。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如果存在两种或三种社会行为兼而有之,仍以本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必须有充分利用技术职务之便的行为
从本质上讲,本罪也属于职务上的犯法,实行本罪要应用职务之便。所谓应用职务之便,是指邮政事情职员应用业务、分拣、接发、押运、送达等职务所赋与的职责前提,举行违抗职责的犯法举止。
应用职务之便,不但包括邮政部分的领导者应用职务之便,并且包括一般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的方便在内。在多数情况下,本罪以后者居多。邮政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能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标志;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不以本罪论处。
需求解释的是,本罪的犯法组成尽管没有情节严重的请求,但其实不意味着邮政事情职员应用职务上的方便,擅自开拆、藏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任何行为都成立本罪。比方,某邮政事情职员出于集邮的喜欢,将一封并没有首要内容的信件上的邮票撕下,并将信件毁弃,但没有造成其他任何后果。
如果仅从形式上看,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53条的文字表述,但不能认为该行为符合本罪构成要件,而应该从实质上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该行为由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二、擅自开拆、藏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非凡主体,即邮政事情职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形,邮政事情职员包括国度邮政部分的干部、业务职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
非邮政事情职员或虽在邮政部分事情但不与邮件、电报打仗的职员,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假如他们擅自开拆、藏匿或者毁弃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以窃取财物为目的,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
三、擅自开拆、藏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有意,差错不构本钱罪。在本罪中,行为人在客观上不但明知擅自开拆、藏匿、毁弃别人邮件、电报的行为是违背职责责任和规章轨制的违法行为,并且明知这类行为会给别人的好处和通讯自在、通讯隐秘权力造成侵害,以至会引起其余严重伤害前因,且毁坏国度邮政奇迹的声誉,妨害邮政部门的正常活动,但出于某种个人目的和动机,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行为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有的是为了窃取某种证件;有的是为了窃取女人相片、画片;有的是为了窃取金钱、贵重物品、证券等财物;有的是企图窃看他人信中的隐私、秘密;有的是偷懒、贪图安逸,不送邮件、电报而加以隐匿、毁弃;有的是为泄私愤、报复;等等。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正是因为监管机构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这种犯罪才被赋予了职务犯罪的内涵。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