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期间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继续审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被告单位被起诉后,被告单位可以终止。在这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7月4日关于撤销、撤销涉嫌犯罪单位的报告,根据《关于刑事律师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程序的答复》(〈京财报〔2002〕4号)的规定,涉嫌犯罪单位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 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单位。
2.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 “审判期间被吊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继续审理。”
被告单位虽然被撤销、吊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但仍有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条件(仍有财产可以处以罚款) ,仍应对被告单位处以罚款,以防止被告单位在审判中通过上述手段逃避刑事责任。
3.被告单位合并或分立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时,被告单位合并的,应当将原文书列为被告,对此没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犯罪后企业合并如何追究刑事律师刑事责任的批复》(1998年11月18日)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时犯罪企业已经合并到新企业的,仍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将被告单位列在原犯罪企业的名称中,但应当注明已并入新企业的企业。对被告单位的罚款以新企业的财产和收入为限。
但是,对于是将原单位列为被告,还是将分离出来的单位列为被告,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经研究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还应当参照被告单位合并的处理原则,即仍应当依法追究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审判过程中,被告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将原文书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或者分立。对被告单位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和收入为限。
顺带一提,在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如何对被告单位刑事律师处以罚金,应是刑法直接规定的实体法问题,不应由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单位。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