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遗弃罪的相关问题

  案件:1996年至1999年8月,被告刘莫欣、田莫欣、沙莫希由精神病院院长王莫欣任命。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安排院工作人员放弃甘肃省及新疆昌吉附近精神科福利院28名“三不存在”的公费病人,即无家可归、无助、无生活来源、国家资金治疗。 由被告刘新四病区主任认可和护士长田莲参与,4次送走“三不”病人,19名病人。 1996年6月,医院工作人员王木、王木乘火车遗弃了王蒙、周某、荣某、沙某山等病人;1999年5月,被告刘莫新、田莫仙莲遗弃了新疆昌吉附近的张莫西塘、努尔别克、利蒂普。

  1999年7月,患者刘木生、单木思、郑米忠、王木春、杜木信、无名氏被王木思遗弃在甘肃的火车上。 经五病区科长、被告沙某批准,并在某科室护士长的参与下,将“三不”患者送出4次,9名患者。 其中,1999年4月,被告沙博士和张博士抛弃了病人罗米珍,位于伯兰齐市红山附近;1999年5月,被告张梅玲抛弃了病人沙米珍,位于新疆昌吉附近;1999年8月,沙牟抛弃了新疆昌吉附近的科头、库利巴克汗、马木青、吴木珍和吴木母,1999年11月; 被告沙母在新疆昌吉附近遗弃了患者曹母和哑巴妇女。

  在上述被遗弃患者中,只有杜莫欣安全返回家园,其余27名被遗弃患者失踪。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民等人研究作为一个精神病福利院的工作管理人员,将精神病福利院中多名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资料来源,由国家政府拨款救治的“三无”公费病人遗弃,造成被遗弃者下落不明等严重影响后果。

  被告人与遭遗弃的“三无”公费病人虽然不属于同一个人家庭内部成员,但被遗弃者本就不具有家庭经济关系且没有学生独立学习生活实践能力,属于我国特殊儿童群体,其基本的生活环境条件可以完全能够依靠其他国家财政拨款提供,具体企业通过精神病福利院给予政策落实。

  在这种不同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民等实质上承担着这些精神病人的扶养义务,与病人信息之间是否存在一些特定的扶养权利保障义务劳动关系。被告人王某民等人在有扶养能力(有国家拨款)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将多名病人遗弃的行为,情节更加严重,构成遗弃罪

   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遗弃罪,内容如出一辙:“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遗弃罪的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和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客体是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员。因此,遗弃罪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非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不能按遗弃罪处理。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1997年刑法将遗弃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一章,遗弃罪的主体不再局限于负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只要是老、幼、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据此,只要是老、幼、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客体,不再要求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父母对子女的赡养义务是社会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既是社会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是社会赋予的义务,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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