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客体与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一样,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即自然人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和正常功能的权利。犯罪的客体是他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本罪的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造成影响他人身体健康受到重伤害的行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三个重要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有过失行为。所谓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缺乏应有的注意和谨慎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和过于自信的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行为有很多种。为此,通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行为进行比较,可以概括出本罪中过失行为的主要类型:
(1)在嬉笑打闹中因疏忽大意造成重伤的结果。比如甲、乙相互开玩笑,甲不小心踢到乙方小腹,造成脾脏损伤,导致乙方重伤。
(2)行为人无意中违反了一些安全规定,造成他人重伤。比如一个警察在家里擦枪,他在做退子弹实验的时候就认为子弹被清理了。当他用枪指着别人时,扣动扳机,击中旁边的人,造成他人重伤。
(3)工作时,不注意周围安全,造成他人重伤。比如,甲站在自家房上修房子时,向地下扔砖头时没有注意路人,砸中了在下面玩耍的一个小孩的头部,造成小孩重伤。
(4)使用危险品,未妥善保管,造成他人重伤。比如a买了硫酸生产使用,随便放在家里的桌子上,却没有很好的收集,对别人造成了严重的腐蚀。
(5)为他人照顾婴幼儿,不注意照顾,或照顾不当,造成婴幼儿严重烫伤、烧伤等。
(6)猎捕动物时,误射他人,或因他人为兽而开枪,致他人重伤者。
当然,本罪的过失有多种形式,以上只是最主要的几种,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其次,行为我们必须进行实际发展造成了重伤害的结果。一方面,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因此,本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只有既遂形态,在客观上企业必须根据实际问题导致了对他人自己身体心理健康的损害,否则不构成本罪;另一重要方面,对他人以及身体素质健康的损害必须要可以达到重伤害的程度,如果没有过失责任行为研究仅仅学习造成了轻伤害学生或者轻伤以下不同程度的伤害,也不能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本罪所要求的结果分析既有质的要求,也有量的要求,质的要求是社会行为方式必须提高导致了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量的要求是通过这种精神伤害他们必须能够达到重伤的程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正常的社会生活缺乏应有的注意和谨慎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和过于自信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