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前与犯罪人有共谋,约定犯罪人在犯罪后包庇、包庇他,那么就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先前共谋共同犯罪的界限;

  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是在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实施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没有事先与行为人串通的情况下实施了窝藏、包庇罪,才能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前与犯罪人有共谋,约定犯罪人在犯罪后包庇、包庇他,那么就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窝藏、包庇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经营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二)帮助我们毁灭、伪造相关证据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虚假证明是指犯罪主体隐瞒证据的行为,类似于包庇、保护犯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协助销毁、伪造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专家、记录员和翻译。

  (2)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不受时间限制,刑事诉讼中必须进行伪证。

  (3)协助销毁、伪造证据罪,是指通过使犯罪人逃离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式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犯罪情节。

  (4)窝藏或庇护的对象可以是未定罪的人或已定罪的人,而窝藏伪证的对象只能是未定罪的人。

  (三)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以以前的刑法理论认为破坏犯罪痕迹、证据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加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后,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毁灭犯罪痕迹、证据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伪造证明进行掩盖的行为,而不应包括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差别较大,如何在两者之间划出合理的界限,仍需研究。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前与犯罪人有共谋,约定犯罪人在犯罪后包庇、包庇他,那么就成立共同犯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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