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刑讯逼供罪与有意伤害罪的界限

  在法律实践中,两罪依然存在着大概殽杂的处所。依据《刑法》第247条的划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讯逼供罪与有意伤害罪有必定的类似的地方,如都能够对别人的身材康健造成必定的伤害,然而两罪的差别也是显然的:

  (1)犯法工具分歧。刑讯逼供罪的犯法工具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意伤害罪的犯法工具无分外限定,可所以任何国民。

  (2)犯法主观方面的行动体现分歧。刑讯逼供罪尽管表现为对被害人接纳肉刑或许变相肉刑,同时也对被害人的身材造成了危害,然而刑讯逼供罪并不以行动给被害人的身材康健造成侵害为其成立的需要前提;故意伤害罪则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人身伤害,一般以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一定程度地损害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犯罪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并无特别限制。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刑讯逼供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以上只是从理论上区分了两罪,在法律实践中,两罪依然存在着大概殽杂的处所。依据《刑法》第247条的划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这里的“伤残”只能是重危害以上的效果,关于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仍应该按照刑讯逼供罪来认定。

  (2)值得注重的是,《刑法》第247条所划定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法律的拟制划定,不论行动人在刑讯逼供过程当中是有意还是过失致人伤残、死亡,都适用《刑法》第247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处理。

  基于罪刑法定准绳的请求,《刑法》第247条对于“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科罪从重惩罚”是对刑讯逼供罪的转化犯的划定,从该法条的划定来看,“致人伤残、死亡”既可所以出于有意,也可所以出于差错,是以,不管是有意仍是差错都可以致使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效果。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许的划定,是为了更好地惩治刑讯逼供的行动,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发生重伤、残疾、死亡的结果时,对行为人仍然以刑讯逼供罪来定罪处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将此种情形下的刑讯逼供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就能更加合理地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罪刑均衡。

  (3)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拥有有意立场的案件中,并不是同等对行为人指定有意杀人罪一罪,也存在对行为人以刑讯逼供罪和有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大概。这类情形不具有刑讯逼供罪向故意杀人罪转化的必备特征,完全是两个犯意,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

  (4)假如行为人实行了刑讯逼供行动,也发生了被害人轻伤、死亡的效果,然而客观上不具有危害、戕害的有意,对此效果的产生也不具有差错,而是因为被害人在被刑讯逼供的过程中自伤、自残或者自杀造成的,此时对行为人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一罪来认定,而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刑讯逼供罪的加重情节。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来处理;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处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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