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专款专用物罪有哪些区别?职务犯罪律师告诉你

  根据我国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资金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发展严重,致使国家和中国人民服务群众经济利益遭受到了重大环境损害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专款专用物罪均为侵占罪,但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1.违反的对象与违反的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专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使用权,客体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不仅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用于上述目的的民政资金,还包括临时拨付的专项资金,以及国家、集体或人民捐赠的其他资金。

  2.在客观上的表现进行不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内不还,或者在三个月内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 挪用专项资金、专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资金、专款物,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由个人使用,也可以借给他人使用。 侵占特定财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许可利用特定职权的行为

  某些资金和财产不能用于个人用途,如建造房屋、购买汽车和办公设备、进行生产和商业投资等。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款规定的资金和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中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不同

  调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有益内容是,明知是其地点的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元的资金,用以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挪归小我私家应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应该专款专用,却挪作他用。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某些资金和财产不能用于个人用途,如建造房屋、购买汽车和办公设备、进行生产和商业投资等。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款规定的资金和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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