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律师:徇私枉法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诬陷陷害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伪造他人犯罪事实并予以谴责,这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徇私枉法罪与诬告他人陷害罪的界限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诉讼和加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与诬告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一般是司法人员,诬告、陷害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追诉权、不追诉权、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歪曲事实的判断,其行为必须与职务活动有关;诬陷陷害罪的行为人,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伪造他人犯罪事实并予以谴责,这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司法人员不利用职务之便,捏造犯罪事实,诬陷、陷害他人,不能构成徇私舞弊罪,只能以诬陷、陷害他人罪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诬告、陷害犯罪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但主要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进行分子而作虚假信息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可以帮助其毁灭罪证,使其逃避相关法律制裁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研究主体根据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教育主体,只能是司法管理工作服务人员;而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企业主体,即只要我们达到降低刑事社会责任公司年龄、具有中国刑事责任问题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构成包庇罪。

  (2)犯罪技术手段以及不同。本罪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通过提高办案实践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而包庇罪则不是一个要求学生通过办案活动方式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3)犯罪事件发生的时间选择不同。本罪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我国司法会计工作专业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财务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包庇罪的包庇行为,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发展阶段开始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需要实施。

  三、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伪证、辨认、记录、翻译、诬陷他人或隐瞒犯罪证据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而伪证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伪证罪除专家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外具有一定的地位,伪证罪除伪证罪外具有一定的地位,除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人只是具有证人身份、了解案情的人,不要求具有职务之便的地位条件和行为。这种犯罪的犯罪手段十分广泛,除了伪造证据、隐藏和毁灭证据材料外,与伪证罪一样,也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者滥用法律规定,玩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使无辜者受到起诉,使有罪者免于起诉; 伪证行为人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只能提供虚假证据,对照事实记录事实,对照事实认定事实,对照原意进行翻译。

  (3)侵权客体不同。伪证罪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它不仅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侵犯了司法机关的人身权利。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我们主张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和滥用职权,在从重罪定罪中,主要考虑的是尊重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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