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拘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未成年人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第二,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事处罚,而是收押教育;第三,因犯罪被判监禁。三种不同类型的刑事拘留在立法和司法操作上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和刑事拘留或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性诉讼措施,也称审前拘留或未决犯拘留。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拘留与对成年人的刑事拘留没有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主要适用于现行罪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机关实施的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措施,一般为3至7天,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30天。
“逮捕”是指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事妨碍刑事诉讼、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的行为,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必须满足三个要求:犯罪证据、可能被判处一次以上有期徒刑、保释、监视居住等,这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有逮捕的必要。
在中国,逮捕是指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情节复杂,逾期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羁押期限,加上侦查机关审查、人民法院起诉和审判犯罪分子所需的羁押期限,可以超过二年。
在司法工作实践中,拘留因主要是企业针对现行犯和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因此与成人教育区别影响不大。但在进行逮捕的实际需要执行上,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则按照“慎捕”、“少捕”原则可以尽可能做到严格要求把握。
在经济政策的把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同国家地区发展实际的羁押率仍存在差异较大的不同。据海南少人民服务检察人员透露,2013年1至4月全省检察监督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罪未成年人192名,同比增长下降22.6%,逮捕率为75%,同比有所下降9%。
为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率,各地检察机关可谓各显神通,如北京市检察机关能够通过不断推出特色社会资源管理技术创新,成立一个专门未检机构使涉罪未成年人的逮捕率下降了15.2%。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