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社会实践中,所谓情节需要特别问题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多次出现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环境监管方式进行走私,数额特别具有巨大的;犯罪集团的首要目标分子等情形。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进行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通过以上企业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研究或者对于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金。
(二)偷逃走私货物、物品,其应纳税额为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偷逃应纳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逃避或者没收财产应当缴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进行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通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研究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信息或者可以没收个人财产;情节发展特别对于严重的,依照《刑法》用汉字数字4款的规定行政处罚。
(四)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刑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要求掌握死刑的适用技术条件。依据《刑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和用汉字数字4款的规定,走私普通企业货物、物品,情节发展特别对于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缓)。在司法社会实践中,所谓情节需要特别问题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多次出现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环境监管方式进行走私,数额特别具有巨大的;犯罪集团的首要目标分子等情形。
(2)对“多次走私未处理”的理解。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多次走私不予处理”,是指未经行政处罚、未经处罚的多次走私。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不能累计计算偷漏税的应纳税额。 此外,多次未处理的,适用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3)共同走私犯罪的罚款问题。审理自然人共同走私的共同货物、物品案件,对每个共同犯罪人处以的罚款总额,应当控制在逃避共同走私行为应纳税额的一倍以下五倍以下。
二、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刑事责任。
根据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不同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以下方面规定处罚:
(1)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犯走私以及普通企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通过以上工作不满250万元的,属于一个情节发展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单位犯走私以及普通企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通过以上的,属于一个情节发展特别对于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定罪量刑:
(一)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共同走私的,应当对共同走私逃税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根据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单位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理。不能认定单位或者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和单位分别按照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三)单位和个人发展共同进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可以超过25万元且能区分主、从犯的,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关于主、从犯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从犯从轻、减轻经济处罚信息或者企业免除处罚。
三、其他加重和减轻情节
(一)惩处武装掩护走私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或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时,应注意通过以下几点:
(1)《刑法》用汉字数字1款和第4款规定的刑罚方式分别为:①情节相对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信息或者通过没收个人财产;③情节发展特别对于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进行死刑,并处没收企业财产。因此,对武装掩护走私普通中国货物、物品的行为可以从重经济处罚,并不是我们一律没有按照《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最重的刑罚来处罚情况行为人,也需要理论依据就是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情节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理处罚。
(2)行为人进行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前提,仍应是偷逃应缴税额没有达到国家法定工作标准,而不能仅仅因为如果行为人是否具有理论武装掩护走私的情节就认定其构成网络犯罪。
(三)应如何惩罚犯罪集团成员的问题
走私犯罪往往以特定分工的犯罪集团形式进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也不例外。犯罪集团是指由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判断犯罪集团成员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明确成员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迫从犯,以便正确定罪量刑。刑法第26~ 28条规定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从犯、胁迫从犯和量刑。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他们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走私犯罪往往以特定分工的犯罪集团形式进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也不例外。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