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律师:抢劫罪加重情节的一些方式

  抢劫罪对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都构成了威胁,有些情形更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大众交通对象承载的游客拥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色。“在大众交通对象上掳掠”主如果指在处置游客运输的种种大众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灵活大众交通对象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认定“入户掳掠”时,应该注重如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局限。“户”在这里是指居处,其特性表现为供别人家庭生存和与外界相对于断绝两个方面,前者为性能特性,后者为场合特性。普通情况下,集体宿舍、旅馆宾馆且自搭建工棚等不该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假如确凿拥有上述两个特性的,也能够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标的非法性。

  进入别人居处须以实行掳掠等犯罪为目标。掳掠行动尽管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屡次掳掠”是指掳掠三次以上。关于“屡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行的每一次掳掠行动均已组成犯罪为条件,综合思量犯罪有意地发生、犯罪行动实行的时候、地址等要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照顾凶器掠夺”,是指行为人随身照顾枪支、爆炸物、管束刀具等过度阻止小我私家照顾的器械举行掠夺或许为了实行犯罪而照顾其余器械举行掠夺的行动。行为人随身照顾过度阻止小我私家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本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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