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客体有哪些?暴力犯罪律师一文讲清楚

  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和公私财产的一切权利。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应具体分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因其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劫持他人为人质,向人质或家属勒索财物,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利,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一切权利;如果以不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只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利。

  绑架中使用的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本身危及被害人健康的;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后,对被害人实施禁闭、监视居住,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利的;绑架罪的实施者通过杀害受害者的车票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权。关于复杂客体,立法在侵犯人身权罪中规定了本罪,说明人身权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存在争议。 这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的客观行为是否应该被视为“绑架他人”的单一行为,还是“绑架+敲诈勒索”、“绑架+非法需求”或“偷婴儿+敲诈勒索”的复合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绑架行为人不论是进一步敲诈勒索还是提出非法要求,都不影响其完成犯罪行为。在实践中,虽然绑架者通常在绑架之后提出勒索或非法财产的要求,但《刑法典》没有规定只有在勒索财产或提出非法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绑架罪。

  因此,本罪的既遂应以绑架行为是否达到了实际控制和控制被害人的程度为标准。实现了对人质的有效控制,在绑架过程中,由于受害者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受害者反抗或被他人及时救助而未能实施绑架,或者受害者在被绑架过程中成功逃脱)而未能控制受害者,是一种企图。

  当然,如果受害人实际上受到控制,然后由于犯罪人实际上受到控制而逃脱或被亲属成功救出,因此,在这个时候仍然应该被认为是完成了。

  本罪的客观行为有多种,既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有以勒索财物或非法要求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其中,“偷盗婴幼儿”是指偷偷偷盗6岁以下的儿童。

  在实践中,对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应作广义理解。任何人利用婴幼儿的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忽视,利用父母的不防备,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将婴幼儿抱走、哄走或者骗走的,都应当认定为拐卖婴幼儿。

  至于“绑架”的方式,虽然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仅限于暴力、胁迫或者麻醉三种方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受害人实际上受到控制,然后由于犯罪人实际上受到控制而逃脱或被亲属成功救出,因此,在这个时候仍然应该被认为是完成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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