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构造、应用会道门、邪教构造、应用科学致人殒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这里的“情节分外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犯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第3条第2款的划定,是指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法条文第三百条第一款 构造和应用会道门、邪教构造或许应用科学毁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 构造和应用会道门、邪教构造或许应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取缔邪教构造、防范和惩治邪教举止的抉择(选录)(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果断依法取缔邪教构造,严格惩治邪教构造的种种犯法举止。邪教构造冒用宗教、气功或许其余名义,接纳种种手法侵扰社会秩序,伤害国民群众性命财富平安和经济进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犯法案件详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1年6月4日 法释[2001] 19号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构造、谋划、鼓动、挑拨、赞助邪教构造职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国民检察院检察告状邪教案件,关于犯法情节细微,有悔罪体现,确凿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国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关于有悔罪体现,不致再伤害社会的被告人,能够依法从轻惩罚;依法能够判处管束、拘役或许吻合合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犯法案件详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9年10月20日 法释[1999] 18号 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构造”,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许其余名义创建,神化重要份子,应用创造、蔓延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划定的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蒙骗别人,致人殒命,是指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创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3人以上殒命的;
(二)造成殒命人数不满3人,但造成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邪教举止受过刑事或许行政惩罚,又构造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余分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创造、蔓延科学邪说,教唆、勒迫其成员或许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关于邪教构造和构造、应用邪教构造毁坏法令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举行犯法举止的构造、谋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踊跃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受蒙蔽、勒迫列入邪教构造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举行犯法举止的构造、谋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踊跃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