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暴力犯罪律师讲解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无忌惮地挑衅、无事故地制造麻烦、质问、破坏和骚扰。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它与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密切相关,本质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的共同生命体的秩序。因此,它既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的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客观上是指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 在这里,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无忌惮地挑衅、无事故地制造麻烦、质问、破坏和骚扰。

  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种情况:

  (一)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在霸道、贪玩、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支配下,无故或无故殴打他人,以满足其精神或其他情感需求。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情节恶劣,这里指的是多次殴打他人取乐,以残忍手段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等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以及他人,情节发展恶劣的

  追逐、拦截、侮辱他人,一般是指通过言语妨碍他人行为自由或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干涉他人自由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实施,并且不需要具体说明滥用的对象。 这里所说的“隋朝可恶”,一般是指对他人的多重追逐、拦截、虐待;对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追逐、拦截;对他人的语言极其淫秽;对他人的追逐、拦截或侮辱,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等。

  (三)情节严重的,强行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的;

  胁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强迫”可以包括暴力和威胁,但其程度只能是轻微的,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这才是寻衅滋事罪的本质。“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任意损毁、不正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企图勒索财物、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勒索财物、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在公共服务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社会公共坊所秩序问题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电影院等任何特定人员不得自由出入、从事公共性活动的场所。 “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以当时的行为为依据

  时间因素、地点因素、范围因素和社会影响因素对行为判断均有显著影响。

  只要一个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实践中,多种情形往往同时存在,但并不要求每种情形都要达到定罪的程度。只要全案综合,情节严重或者恶劣,就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迫他人带走少量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或者金钱,不致使受害人受到轻微伤害或者不敢上学学习、正常生活的,不构成犯罪。

  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一般不视为犯罪。第八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以欺负青少年、欺负弱小或寻求精神刺激、任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强行带走其他未成年人或者任意破坏公私财产、扰乱学校秩序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罪名,依法定罪处罚。”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直接进行故意,通常都是出于蔑视法纪、显示自己威风、寻求中国精神可以刺激学生或者通过发泄、报复等卑劣下流的动机。动机理论作为研究行为人的一种内心向,在认定和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问题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比如,行为管理人在寻衅滋事活动中任意损毁财物,如果没有行为人是出于国家寻求他们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满足感而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对于行为人是出于这种单一的、明确的毁坏特定的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该行为,则构成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强迫”可以包括暴力和威胁,但其程度只能是轻微的,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这才是寻衅滋事罪的本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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