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暴力犯罪律师讲解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无忌惮地挑衅、无事故地制造麻烦、质问、破坏和骚扰。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它与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密切相关,本质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的共同生命体的秩序。因此,它既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的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客观上是指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 在这里,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无忌惮地挑衅、无事故地制造麻烦、质问、破坏和骚扰。

  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种情况:

  (一)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在霸道、贪玩、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支配下,无故或无故殴打他人,以满足其精神或其他情感需求。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情节恶劣,这里指的是多次殴打他人取乐,以残忍手段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等等。

  (二)追逐、拦截、辱骂以及他人,情节发展恶劣的

  追逐、拦截、侮辱他人,一般是指通过言语妨碍他人行为自由或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干涉他人自由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实施,并且不需要具体说明滥用的对象。 这里所说的“隋朝可恶”,一般是指对他人的多重追逐、拦截、虐待;对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追逐、拦截;对他人的语言极其淫秽;对他人的追逐、拦截或侮辱,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等。

  (三)情节严重的,强行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的;

  胁迫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强迫”可以包括暴力和威胁,但其程度只能是轻微的,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这才是寻衅滋事罪的本质。“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任意损毁、不正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企图勒索财物、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勒索财物、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在公共服务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社会公共坊所秩序问题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商场、公园、电影院等任何特定人员不得自由出入、从事公共性活动的场所。 “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以当时的行为为依据

  时间因素、地点因素、范围因素和社会影响因素对行为判断均有显著影响。

  只要一个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实践中,多种情形往往同时存在,但并不要求每种情形都要达到定罪的程度。只要全案综合,情节严重或者恶劣,就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迫他人带走少量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或者金钱,不致使受害人受到轻微伤害或者不敢上学学习、正常生活的,不构成犯罪。

  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一般不视为犯罪。第八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以欺负青少年、欺负弱小或寻求精神刺激、任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强行带走其他未成年人或者任意破坏公私财产、扰乱学校秩序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罪名,依法定罪处罚。”

  四、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直接进行故意,通常都是出于蔑视法纪、显示自己威风、寻求中国精神可以刺激学生或者通过发泄、报复等卑劣下流的动机。动机理论作为研究行为人的一种内心向,在认定和区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问题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比如,行为管理人在寻衅滋事活动中任意损毁财物,如果没有行为人是出于国家寻求他们精神上或心理上的满足感而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对于行为人是出于这种单一的、明确的毁坏特定的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了该行为,则构成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强迫”可以包括暴力和威胁,但其程度只能是轻微的,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这才是寻衅滋事罪的本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

声明:反诈网为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加微信:sqzL31,我们会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相关推荐

  • 如何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当一个案件最终被认定为犯罪过失时,通常在事实上或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刑事错案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可能存在误判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减少刑事错案,应立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侦查取证,正确认识检察指导侦查机制,完...

    2023年 2月 4日
  • 投放危险物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这篇文章说清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有投掷危险物品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一十四条“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投放危险物品行为未造成实际有害...

    2023年 2月 4日
  •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看看刑事辩护律师怎么讲

      法庭有很高的尊严和严肃性。法院命令是指要求参与人和出庭人遵守和维持的命令,以确保法院各种活动的正常和顺利进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是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院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场所。它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常规和固定场所,例如审判分庭,以及用于审理案件的非...

    2023年 2月 4日
  • 刑事律师必看!刑事辩护律师讲解律师的辩护权

      刑事案件申说阶段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事实上,法律说明曾经对再审申说过程当中律师的阅卷权予以确认。2002年《最高公民法院对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资料的规定》(如下简称“法释[2002] 39号《规定》”)第一条规定:“代办署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余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办署理案件的无关...

    2023年 2月 4日
  • 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关于强迫交易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品生意本来是要遵照生意两边依据本人意愿举行的举行生意业务的,然则生活中我们有可能遇到强迫交易的情形,例如一些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其实是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的,在法律中对强买强卖是有法律规定的。那么逼迫生意业务罪的备案标准是什么?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如果遇到强买强卖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刑事辩护...

    2023年 2月 4日
  • 协助组织卖淫的表现有哪些?刑事辩护律师讲完你就知道啦

      协助企业组织进行卖淫罪的行为人通过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学生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所谓社会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自己行为是指在多人实现共同发展实施管理组织卖淫犯罪心理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经济犯罪问题创造生活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等等。   司法工作实践中我们认定协助...

    2023年 2月 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