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提醒,劳动监察的相关部门对投诉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这也节省了大量的处理时间,同时对于违反劳动法规的相关人员,劳动监察部门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人民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 举报投诉可分为维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1、维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觉得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证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
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构造和人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保护权益举报: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背劳动保证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正当权益间接遭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四、以下情况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举报人已就统一究竟和要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投诉应准备的资料
一、维护权益举报应当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当面举报,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举报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2、被举报单位违法事实;
3、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二、检举揭发举报可采用背后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等形式,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举报人的姓名、联络地点、邮编、电话;
2、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
3、被举报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劳动保证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分实行劳动保证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合进行检查;
(二)就考察、查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请求用人单位供应与考察、查抄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用记载、灌音、录相、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人为领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例规定能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证行政部分对究竟清晰、证据确实、能够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