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债务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债务。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离婚债务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离婚夫妇的共同债务表现为以下形式:
一是夫妻共同办理的债务,或一方通过办理借款而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
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是一方为个人目的借款,另一方不知道,或者虽知道但反对,如借钱用于个人送礼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
三是通过个人进行债务转化为一个共同发展债务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共同提高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
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一并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中单独一方的债务,应由其本人清偿。
二、如何证明个人责任?
(1)债务由原夫妻一方单独承担,用于私人用途,不用于家庭相关费用。 如果这笔钱会用来送礼,或邀请朋友吃饭、喝酒、玩耍,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2)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该款系个人能力独自所借(如个人发展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信息使用。
(3)证明可以用于其个人信息使用方法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属于夫妻共同义务的,由一方或者双方按照离婚时约定承担。
约定进行债务均由双方可以共同学习负担,或对共同发展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负担。一方偿还全部通过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提供相应的债务市场份额。
原夫妻各自承担一项或多项债务的,由约定的支付人清偿,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付清欠款后,你可以向对方追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3 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之间共同完成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凡是在婚姻生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均是夫妻可以共同管理财产:一方或双方对于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文化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以及产权方面取得的经济社会利益;一方或双方能够从事工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没有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国家合法所得。
另外,夫妻婚前所有的财产,未经双方约定,仍归个人所有,夫妻俩婚后长期共同使用,如拖拉机一起耕种,房屋一起居住,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婚前双方用自己的钱一起购买结婚用品,如冰箱、电视机,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应当指出的是,未成年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奖金、参加体育比赛的奖金、子女捐赠的财产等子女拥有的财产,不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有责任妥善保管子女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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