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纠纷律师:按揭房离婚时的分割

  由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在婚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抵押贷款的行为不会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债务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1、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前取得房屋进行所有权证,婚后双方企业共同发展支付系统剩余房贷。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这种情况。但由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在婚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抵押贷款的行为不会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我认为房子的所有权属于按揭购房者。离婚后未还的贷款是抵押人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所有人返还。

  2、一方婚前以抵押方式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支付剩余的住房贷款。

  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不统一,对同一案件的判决也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原因在于: 买受人以婚前抵押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买价款,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的自然转化;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生效。”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在婚后获得房产证,房地产权应被视为婚后获得的财产,并应被视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后获得的共同财产。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实际上是真实法与婚姻法相关概念的冲突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笔者研究认为:《婚姻法》的财产利益关系发展的确定相对于《物权法》来说,应是特别法,在处理夫妻财产进行权利归属,应优先选择适用《婚姻法》。婚姻法的本意就是一个鼓励他们夫妻为家庭经济共同建设作出明确自己的贡献,促进企业维系社会平等和睦的家庭教育关系。

  婚前一方已在对方国家共同提高生活工作之前需要通过学生自己的付出能够得到房产权益,只不过没有从债权过渡到物权,婚后取得产权证也只是财产权利意识形态的自然资源转化,并不发生改变房屋为个人信息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3、婚前共同投资,以一人名义抵押房屋,婚后共同支付抵押。

  这种发展情况,在实际工作生活中也比较研究多见。双方对于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往往在婚前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完成出资企业购买商品房屋,以当事人自己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服务合同、办理房贷手续,产权证也为个人,婚后经济共同归还贷款。

  笔者认为,只要能证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时,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4、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屋,婚后双方企业共同进行支付按揭款,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自己所有权证的。

  尚未发展取得企业所有权证,主要是通过离婚时夫妻关系双方尚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对此进行情况,笔者研究认为我国尚未能够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在结婚之前,还是没有结婚之后,都不可能属于他们夫妻对于个人主义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完成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国家人民需要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建设取得所有权或者技术尚未取得中国完全不同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同时根据学生实际生活情况判决由当事人自己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一定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此规定,可按双方的协议数据处理这些房屋权属。若协商不成的,法院系统根据自身实际应用情况判决按揭房归一方使用,待房屋产权证发放下来后,由争议双方另行提起所有权之诉再作处理。

  以上就是离婚债务纠纷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相关专业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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