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日常生活、夫妻的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的生产经营是很难界定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债务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界定难
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难以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模式差异,导致家庭日常生活需求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具体标准。
夫妻共同学习生活范畴界定难表现在:家庭教育消费行为模式和生活结构的升级发展变化,使得夫妻共同提高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中国传统的消费开支。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难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经营”的含义与《公司法》、《合伙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同。司法实践中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
(二)证据获取审查难
第一,《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由其中一方追认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除外。
因此,确定债务的目的是判断和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这类案件涉及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债权人和债务人很难证明借款后家庭内部的金钱使用目的和轨迹。
其次,证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如是否处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机状态),对于认定夫妻之间是否存在逃废债务、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但配偶一方或债权人证明夫妻关系并不容易。
第三,司法社会实践中发展存在夫妻双方企业具有举债合意但未共同进行签名确认的情形。一旦未签名配偶否认,法院工作往往我们很难认定夫妻双方管理存在举债合意。
(三)核心家庭投资的性质难以由父母家庭确定
总的来说,离婚债务纠纷律师提醒你,在实践中,当一个核心家庭处于危机之中,父母或他们的孩子在经济上对核心家庭做出了贡献,他们经常要求法院根据证据等(或作为社会签)建立贷款关系,它进一步声称这种债务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在难以建立贷款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在这方面的调查结果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认为,在目前高房价的情况下,父母在子女购买房屋时向其提供经济援助是正常的,但是,这不能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应被视为援助目的提供的临时资金贷款,子女有义务偿还,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有礼物; 但是,其他法院认为,父母一方对核心家庭婚后购房的贡献应被视为给配偶双方的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