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涉及婚内债务案件的若干特殊情况有哪些?离婚债务纠纷律师解答你的疑惑

  债权人有义务为其债权提供证据,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债务的意思。例如夫妻双方签署的贷款合同、借据、丈夫和妻子其中一方在事后恢复的有关证据,或表明共同债务意图的有关证据,例如电话、短信、微信等,是债权人证明债务是共同债务的一对有力证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债务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1.日常家庭生活范围内的债务由债权人的证明存在,债务人的证明予以反驳

  夫妻一方为家庭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举证证明债务管理关系方面存在、债务符合当地经济一般理论认为的家庭教育日常工作生活服务范围即可,不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产生活。

  非举债配偶可以实现提供一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收入能力水平,证明借款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教学生活必要消费或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方式进行反驳。

  例如,在案例3中,由于案件所涉及的债务不大,应假设夫妻中的一方在家庭的日常生活中发生了债务,因此债权人陆以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方式履行了举证责任。此时应由无债配偶仲某证明反驳。钟彬娴援引证据证明,借款单上记载的贷款用途与邵氏父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有明显差异,陆炳彦声称他和邵氏多年是朋友和同事。

  但邵氏在向家人借钱就医时,却违背常理,同意高利率24%,邵氏和吕氏都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他们经常交换金钱,钟和邵婚姻关系短暂,婚后没有孩子,也没有购买大额产品,钟工资收入和存款稳定。因此,贷款不用于家庭的日常需要。

  根据上述证据和邵的出庭反馈,法院认定邵的贷款无需用于其家庭日常生活,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需借款,从而得出贷款属于邵个人债务的结论。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应当由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出家庭进行日常学习生活发展所需,债权人应证明企业债务可以用于夫妻共同提高生活方式或者一个共同安全生产管理经营,进而研究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考虑到债权人对于夫妻家庭教育生活用款举证难度较大,可以对其举证责任予以适当缓和。法院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存在具有亲友关系,双方交往能力是否亲密,对债务人家庭环境是否熟稔等加以审查。

  债权人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后,即使债权人的债权被驳回,债务人仍坚持答辩意见的,债务人还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贷款不用于夫妻同居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1.债务风险产生于中国婚姻不安宁阶段的考量

  夫妻债务类纠纷应充分发展考虑我国夫妻分居、提起离婚诉讼后产生影响债务的情形。非举债配偶主张政府债务风险发生一定期间其与举债一方配偶感情问题严重不合,应提供居委会证明、租房协议、家庭教育支出单据等相关研究证据。

  如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状态信息处于社会婚姻不安宁阶段,且非举债配偶有固定工作和经济稳定工作收入,无需负债且未分享举债利益、经营项目投资分析所得的,则应认定为举债一方对于个人债务。相反,如果查明夫妻因避债而分居或分居后借款仍用于实现共同学习生活的,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之间共同提高债务。

  如案例4中,世某在婚姻中与他人生活多年并有子女,世某与申某因冲突而陷入婚姻危机,很难断定世某利用贷款同居。债务应被视为个人债务。

  2.父母家庭对核心家庭贡献性质的确定

  法院在判断出资转让的性质时,应注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意思。考虑到借贷双方的血缘关系,双方都有形成借条的便利条件。

  不能单纯以借条来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而应该对债权人提出更高的证明要求。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或者核心家庭共同借款的约定,子女结婚后父母为核心家庭购房的,应当根据产权登记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或者赠与一方。

  需要我们指出的是,在认定对夫妻关系双方赠与的情形下,在离婚分割夫妻可以共同管理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父母出资的情况,在房屋分割比例上做出选择适当倾斜。

  3.采用更严格的判断标准确定债务性质的情形

  下列情况一般应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如果被确认为配偶的共同债务,则应适用更严格的证明标准:

  一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进行负债累累、信用管理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通过出借资金款项的。

  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接连发生的若干不合理债务作出不明确或矛盾的陈述。

  总的来说,离婚债务纠纷律师提醒你,不能单纯以借条来确定借贷关系的存在,而应该对债权人提出更高的证明要求。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或者核心家庭共同借款的约定,子女结婚后父母为核心家庭购房的,应当根据产权登记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或者赠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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