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针对犯罪分子的一种犯罪行为。一般来说,罪犯在拘留期间,可以根据相应的立功情节适当减轻。那么,确认有功服务的准则是什么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疑问。
一、立功的认定标准:
(一)一般立功
一般而言,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其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的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产生重大经济犯罪问题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国家重大影响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心理活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抓捕其他网络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企业社会有其他公司重大发展贡献等表现。
“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处无期徒刑以上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有较大影响的。
我国1979年刑法第63条规定的立功,是依附于自首制度的,并不存在独立的立功制度。1997年刑法才对立功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78条第1款还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作出了规定,并对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予以列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对立功问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这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及时地侦破其他案件,缉捕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犯罪,教育改造好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立功的主要条件是:
(1)刑法上的立功不同于社会上自由公民的立功,仅适用于犯罪分子,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
(2)立功可以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犯罪分子服刑的任何一个阶段。
(3)立功在客观上,要求犯罪分子实施了关于立功规定的表现行为。
其中,所揭发的他人罪行,必须与本人的罪行无关,如果是本人罪行的组成部分,就不能构成立功。笔者认为,考察立功问题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立功在法律上未规定犯罪分子的主观心态。也即只要存在客观表现,而不管是否是自愿行为,都可能构成立功。
(2)判决生效前立功,依法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决生效后至刑罚执行完毕前立功,可以减刑。其中,在判决生效前立功而判决时又未予认定的,一般应当在查明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恰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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