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心对于周全推动依法治国多少庞大问题的抉择》提出:“对不平法律构造见效裁判、抉择的申说,慢慢实施由律师代理制度”,在依法治国中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那么它的规定具体是怎样的呢?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中央决定,保障律师权利。
一、律师代办署理申诉(申诉阶段)有阅卷权
尽管在三大诉讼法中对于申说阶段律师的一些权力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诉讼法的使命和基本原则,律师在一二审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在申诉阶段存在的律师都可享有。
《对于依法保证律师执业权力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申说阶段阅卷权:“······辩护律师办理申说、抗诉案件,在公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抉择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二、律师申说阶段的阅卷权从何时开始?
上述规定提到了“在公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抉择立案后”能够阅卷。这里的“经审查抉择立案”是指申诉复查立案呢?还是指决定再审后的再审立案呢?
三、律师申说阶段从法院、检察院正式立案复查开始。
这里我们从法院和检察院两个方面对于申说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分析。
四、“经审查抉择立案”是指当事人提交申说材料后法院受理立案复查。
《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规定在第三编第五章“审讯监视程序”中唯独两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提出申说的权力,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再审的前提。没有对于受理立案程序的规定,无法确定“经审查决定立案”所指。
《最高公民法院对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检察的申说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抉择,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究竟确有谬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倡议刑事律师应当尽早参与案件的办理,以便捉住关键机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