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大家有责!刑事辩护律师讲解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发展化学或物理学习化学的作用,因而造成损害机体,引起学生功能主要障碍、疾病,甚至导致死亡的物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环境污染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污染企业环境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中国国家相关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学生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标准和鉴别研究方法分析认定的具有重要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废物问题具体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化学物质文化或者通过其他各种危险废物。

  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超过一个国家政策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有毒物质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心理健康和环境因素造成影响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我国国家安全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不同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诊断标准和鉴别方式方法认定的具有非常危险特性的废物。

  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发展化学或物理学习化学的作用,因而造成损害机体,引起学生功能主要障碍、疾病,甚至导致死亡的物质。下列物质文化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清单的危险废物和根据国家确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2)高毒化学品、列入环境优先管理危险化学品清单的化学品和含有此类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环境持久性发展有机化学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进行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其他相关危险废物则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列入中国国家安全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研究方法认定的具有重要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客观要件

  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客观方面通常具有以下行为:

  1.必须有违反我们国家发展有关社会环境进行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是指违反国家经济有关工作环境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等。

  2.必须进行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企业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化学物质文化或者没有其他国家有害物质的行为。“排放”,是指将法律制度所指的上述这些废物排入水体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等。“倾倒”,是指通过中国船舶、航空器、平台公司或者一些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方法处置危险废物。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认为只要我们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标准或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其中作为一种的行为就构成严重污染控制环境罪;实施了两种基于以上管理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必须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一般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破坏和破坏,造成环境质量严重下降,危害人类健康,严重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因素(如土地、水、空气等)。

  (三)主体要件

  环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该法第346条,单位也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quot

  (四)主观要件

  污染环境罪是主观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身伤亡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这种事故及其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认为可以避免。至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往往是故意的,但这并不影响污染环境罪的过失性质。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企业经营许可使用范围,向其提供一个或者可以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影响污染控制环境的,以污染生态环境罪的共同构成犯罪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污染环境罪是主观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身伤亡的心理态度。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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