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宪法》划定了国民的一系列基础权力,但并无席卷国民所应当享有的所有基础权力。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非法猎取国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

   本罪侵占的客体与发售、非法供应国民小我私家信息罪的客体沟通,即国民的小我私家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

  《宪法》划定了国民的一系列基础权力,但并无席卷国民所应当享有的所有基础权力。2004年全国国民代表大会经由过程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增添划定的“人权”,实际上就包括了我国《宪法》中所没有划定的国民所应当享有的而又为我国所到场的国际人权条约所划定的基本权利。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用于营利等行为实际侵害的是个人私生活的平稳、安定,从本质上讲侵害的是个人自由。而公民的个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又属于基本权利的内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个人姓名、职业、年龄、婚姻状况、种族、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住址、电话号码和网上登录密码等身份信息。

   有的学者觉得,本罪同时也损害了国度构造或许金融、电信、交通、教导、医疗等单元的失常运营秩序。本罪的犯法对象是国度构造或许金融、电信、交通、教导、医疗等单位在执行职责或许供应办事过程当中取得的国民小我私家信息。

  与发售、非法供应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样,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当仅限于受到法律保护,公民有意予以保密,并且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的信息。但实际上,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获取,其所侵犯的应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对上述单位的运营秩序不会造成影响。

   二、非法猎取国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意实行盗取或许以其他要领非法猎取国民小我私家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行为人基于自己认识在未经信息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以踊跃的身材举止即以作为的体式格局盗取、威逼、勒迫、收购或许以其他不正当手法猎取国民小我私家信息用于贸易目标或举行违法举止。

  所谓盗取,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无为目标,隐秘获得国民小我私家信息,如小我私家信息电子数据库、纸质小我私家信息表以及留有小我私家信息的其余文档等的行为;威逼,是指以款项、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人提供该个人信息;胁迫,是指对知悉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提供该个人信息;收买,是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出卖”相对应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与“窃取”、“收买”行为方式有别但性质相同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窃取”、“收买”,还是“其他方法”,其共同的本质特征是“非法”,至于对“非法”的判断,应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非法”作同样的理解。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私自复制载有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文件等。此外,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而非任何非法获取行为均成立本罪。

   三、非法猎取国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即拥有刑事义务才能、达到刑事义务岁数的任何自然人或许单元都可构本钱罪。本罪的主体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单元。假如单元经由过程侵占小我私家信息进行非法活动或商业活动,也可构成本罪,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罪主体不要求具有一定的身份。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个人信息构成本罪的,可依法从重处罚。

   四、非法猎取国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有意,并且仅限于间接有意,直接有意和差错均不构本钱罪。至于行为人的目的为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当然,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是过失的心理态度。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将本单位在执行职责或许供应办事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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