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不执行制度具有很好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对于一个这样一项具有良好的制度,合同法律师认为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的推广和完善。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不允许对该制度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但对于其进行一些必要的改革开放已经显得迫在眉睫,合同法律师希望相关信息立法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同时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与实施。
完全不执行主如果指债务人谢绝执行合同划定的全数责任。在一方无合法来源由完全不执行的情况下,表了然该当事人拥有了完整不愿受合同束缚的有意,合同关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连续执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抉择。当非违约方抉择了合同的解除时,则合同对两边再也没有拘束力。
完全不执行是一种较为紧张的守约,可以直接赋予非违约方解除的权利。在采纳由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国法中,如果债务人明确宣告他将不履行合同,那么债权人可以不需要请求法院判决就解除合同。在德国法中,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则债权人可以不要求作出通知或给予宽限期,即可解除合同。因此,在一方完全不履行时,另一方解除合同,是完全正当的。
无合法来源由谢绝执行已注解守约当事人完整不愿受合同羁绊,实际上已褫夺了受害人依据合同所应失掉的好处,从而使其丧失了订立合同的目标,是以,受害人没有需要证实守约是不是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当然,在考虑违约方拒绝履行其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还要考虑到其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应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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