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效力的精确认定,是案件是否得以精确处置的关头。《合同法》执行后,以鼓动勉励市场生意业务,充沛恭敬当事人的意义自治为准绳,限定了有效合同的局限,扩充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局限。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合同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这一立法上的庞大变迁,对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往不少当然有效的合同,当初成为可撤销的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以至是无效的合同。
为了精确意识合同的效力,有必要对与合同效力无关的几个观点加以说明。合同的成立与见效是两个分歧的观点,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究竟判别领域。合同两边经由要约、许诺,意义暗示杀青同等时,合同成立。合同的见效与否,是法律判别的领域。未成立的合同,当然不发生合同是不是见效的问题,然则,曾经成立的合同,其实不当然见效,其多是有效的、可撤销的或暂未见效(效力待定)的。
是以,在审讯详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但要查明合同是不是成立,还要依法对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唯独在对合同效力作出精确评判的基础上,能力依法肯定合同两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义务)。
依据合同法的划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有效:
(一)歹意沟通,侵害国度、集体或第三人好处;
(二)以正当方式掩饰非法目标;
(三)侵害社会大众好处;
(四)违背法律、行政法例的强制性划定。
合同法将因庞大误会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道的合同确定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在一年内要求撤销合同。关于以讹诈、勒迫手法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划定,此类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未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但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撤销。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该规定未对违法的程度加以限制,造成原来大量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合同违反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有关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将会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将会造成大量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意图。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笔者认为,法律条款使用“禁止”、“不得”、“必须”等措辞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强制性规定;使用“应当”的,不一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未使用“禁止”、“不得”、“必须”、“应当”等措辞,不一定不是强制性规定。
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不能仅以条款是否使用“禁止”、“不得”、“必须”、“应当”等措辞作为判断标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法理论,有必要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传统上属于无效的合同行为的效力进行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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