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承租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为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引发了纠纷。因此,我们需要知道,作为不可抗力的新冠肺炎防控措施是否构成合同取消的原因。接下来合同法律师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不可损伤抗力?
《民法典》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冠状病毒疾病暴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企业因此我们不能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自己不能预见、不能为了避免学生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三、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必然导致合同终止?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
(一)部分或全部豁免;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
(二)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为了实现经济合同管理目的。
可以看出,当前新冠肺炎防控措施虽然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但不一定是合同豁免造成的。 作为不可抗力的新冠肺炎感染防控措施是否构成免责事由,与履行合同的期限、履行合同的内容、感染的影响程度和因果关系有关。
具体到上述两起案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该两起案件进行合同履行产生了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企业尚未达到令合同管理目的就是不能为了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上述两份租赁服务合同均可继续履行,合同主要目的我们可以有效实现,故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学生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新冠肺炎对旅游、交通、娱乐等行业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 可以预见,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也将陆续进入司法程序。 对此,法官建议双方根据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沟通协商,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疫情防控期间适当减免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通过协商从源头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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