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法院一名法官说,我国《合同法》以罗列法划定了合同有效以及合同可撤销的情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合同法律师一起看看吧。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划定:合同有以下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变换或许撤销:
(一)因庞大误会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道的,即一方以讹诈、勒迫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抗实在意义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案外貌看起来同一小区收不同的管理费显得不合理,但物业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只有前期的购房者才享有优惠,而经转让的二手物业以及2004年11月后认购的物业则不享受上述补助待遇。这些约定是物业公司正常的商业活动行为,而且有关收费标准没有超出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依据《民法公例》、《合同法》的划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
1、可变换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换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讹诈、勒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公例》)第59条划定:“以下民事行动,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构造予以变换或许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动内容有庞大误会的;
(二)显失公道的。被撤销的民事行动从行动开始起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划定:“以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然则,受讹诈、勒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动是有效仍是可撤销?《民法公例》将其规定为有效的民事行动,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侵害国度好处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动。权利人即受益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好心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好心相对人在对方未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构成的可撤销合同。依据《合同法》的划定:“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构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划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一)紧张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责任而不执行;(三)不履赠与合同商定的责任。”赠与人在法定情况之下,能够双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的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抉择当事人一方可变换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好处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目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好处商定的。因为在普通情况下,当事人能够废弃本人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两边经商议批准,而且不是以侵害国度好处和社会大众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因为弗成抗力以致合同的全数责任不克不及执行。弗成抗力是指不克不及预见或许不克不及防止、不克不及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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