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1.请求调取的时候: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请求调取证据的时候是在案件移送检察逮捕之后。如果案件尚未移送审查逮捕,或者是在审查逮捕之前,律师不享有申请权。
2.请求调取的内容: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采集的证实犯法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而且该证据材料未提交。
3.请求调取的工具:律师应向国民检察院申请,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4.请求调取的前因:国民检察院案件治理部分应该适时将请求资料送侦察监视部分或许公诉部分办理。经审查,觉得辩护人请求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5.请求调取的文书:律师向国民检察院请求调取公安构造采集的但未提交的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一般应递交书面申请。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